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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江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书
发布时间: 2007-10-25 16:09:00    作者:   本文被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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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书

 

为进一步加强委机关的廉政建设责任,改进工作作风,强化效能,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现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和国务院、省政府、市政府廉政工作会议精神以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我委实际,特制定本责任书。

一、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任务。贯彻市委、市政府和委党组关于今年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部署和要求,认真制定职责范围内的廉政建设工作计划,逐一抓好落实。

二、深入开展廉政教育。重点组织党员、干部学党章,学《实施纲要》,积极开展“弘扬清风正气,构建和谐镇江”等主题教育活动,营造廉政文化氛围,促进机关党的先进性建设。

三、加强党员干部的管理监督。认真贯彻执行《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和《党员权利保障条例》,落实组织生活会、述职述廉、诫勉谈话等各项制度,加大党员干部的管理监督力度,实现监督工作的制度化和程序化。

四、加强党员干部作风建设。全面贯彻执行《廉政准则》,认真解决在思想作风、学风、工作作风、领导作风、生活作风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弘扬以“八荣八耻”为核心的社会主义荣辱观,严格自律,模范带头。

五、严格控制公务宴请,坚决反对和制止用公款大吃大喝、高消费娱乐等各种奢侈浪费行为。不准参与赌博,严格执行“禁酒令”。对违反规定的,按照市委、市政府《关于镇江市党政机关工作人员禁酒的规定》严肃处理。

六、认真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的有关决议、决定和委《规章制度》,按规定时限完成上级交办的有关任务,保证政令畅通、令行禁止,确保市委、市政府优化投资环境的各项优惠措施的落实,积极为外来客商和基层群众提供优质服务。

七、各处室每半年对党风廉政建设贯彻执行情况和履行本责任书情况开展一次自查,并形成书面材料向委党组报告(分别于6月、12月底交纪检组监察室,由纪检组结合检查、考核结果集中向委党组汇报)。

八、对《镇江市2007年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中市各有关单位责任分解意见》中由市发改委承担的全市性工作任务和目标,主办处室、协办处室要坚持每半年开展一次自查,自查后将工作进展情况和下一步工作打算报纪检组监察室。年末要形成专题书面报告,报纪检组监察室。由纪检组监察室集中报市廉政办。

九、各处室主要负责人全面负责本处室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是上述责任的第一责任人。要把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纳入处室目标管理,与发展改革工作目标一起部署、一起落实、一起检查、一起考核。

十、经过评选,凡符合本责任书成绩显著的,委党组将给予表彰。并作为对科(处)级干部业绩评定、奖励惩处、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以及先进单位、文明处室的基本条件。凡违反委《关于党风廉政责任实施意见》规定的,给予相应的责任追究。

本责任书一式三份,分管领导、纪检组、责任单位各一份。

 

委领导签字:            责任人签字:

 

二○○七年五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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